| 领导之窗| 电子公告| 政府信息公开| 组织机构| 专题专栏| 招标采购| 政策文件| 统计数据| 财政公开| 公务员招考| 气象信息| 灾情疫情| 发展规划| 法律法规| 人事任免| 政府工作报告| 实事工程| 电子政务考核| 讲话文论
政务公开->专题专栏->城市应急管理预案

富阳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
     发布者:网络信息中心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10-18  

 

       为了保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能及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原则

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落实各项预防制度和措施,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财预〔2005〕328号)、《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浙政办发〔2005〕114

  — 2 —

号)和《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富政〔2005〕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市本级

1、市财政局作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2、市财政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局长任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组长。局内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预算科、国库科、综合科、农财科、基财科、企财科、财监科、税政科、征管科、会计核算中心等。局外联系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市人大财经工委、市发改局、人民银行富阳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3、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局预算科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有关科室根据局领导部署,立即启动本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任务。

(二)乡镇(街道)

各乡镇(街道)财政的应急指挥机构,比照市财政局应急指

— 3 —

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定,市财政局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三、预警监测和报告

(一)预警监测

    市财政局要实现与市级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二)报告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市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市级部门或乡镇(街道)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2、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市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文件。

4、市财政局局内处置程序:报告由局办公室承接,局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局内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科室负责人或应急保障协调小组联络员。如相关业务科室首先接到报告,可以先行处理,再通知局办公室。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

 — 4 —

1、市财政局主管科室接到相关的市级部门或乡镇(街道)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会同预算科研究提出具体建议后报局领导。

    2、市财政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二)启动标准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2、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3、相关市级部门或乡镇(街道)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市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三)财政收入政策

    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市财政局会同税务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市财政局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

— 5 —

政策建议。其中,属于上级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市级部门向上级提出减免政策建议。

    3、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的财政困难乡镇(街道),市财政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四)财政支出政策

    1、建立市级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专项预备金制度,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也要每年划拨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日常管理、设施设备购置、通信网络建设、救援急需、经济补偿、行政赔偿等。

    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市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属于乡镇(街道)事权的,经费由乡镇(街道)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街道),市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3、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

— 6 —

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市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市政府审批。乡镇(街道)根据财政支出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本地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批,并送市财政局备案。

    4、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5、军队、武警应市政府请求,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6、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且项目确定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的同时,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的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7、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应急专项资金、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乡镇(街道)的补助。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 7 —

   (五)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资金拨付

    1、各级财政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2、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3、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4、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五、后期处置

   (一)监督检查

    1、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3、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 —

   (二)总结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2、相关市级部门或乡镇(街道)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将本部门或地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

   (三)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国家、省、杭州市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

    2、乡镇(街道)可以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本预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9日印发

 


富阳市人民政府主办 >联系我们
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技术支持